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维护我市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办字【2012】9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内河交通安全是保障水运经济健康发展和水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旅游、水利、农业(渔政)、体育、建设、财政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内河交通安全协调机制,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营业性运输船舶向集约化、公司化管理的模式发展,规范、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促进我市水运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一)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负责辖区水路运输企业、营运船舶经营许可及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以及除渔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以外船舶的法定检验、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和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船舶安全检查、巡航检查、遇险救助、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内河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划定、安全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航道管养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核准工作。
(三)农业(渔政)部门负责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鉴证和渔船船员的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渔业船舶监管,落实渔政管理责任,制止渔业船舶擅自改变用途或在通航水域设置捕养设施等行为,确保航道畅通。严禁渔业船舶非法从事客货运输,配合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打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四)水利、建设、公用事业(园林)部门负责管辖的城市环城水系、园林水域的安全监管;负责辖区水上通航秩序管理和所辖船舶和船员的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五)旅游部门负责内河水上观光、游乐、漂流等旅游企业的经营许可及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内河水上观光、游乐、漂流项目符合安全开业条件;督促旅游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游船船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工作。
(六)水利、河务部门负责内河通航水域的管理维护工作,确保水域功能不受侵害;负责通航水域跨河桥梁的日常管理及水面漂浮物打捞;依法查处破坏堤岸、垦河种植、私搭乱建等行为,确保内河交通畅通。
(七)规划、旅游和水域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的水域使用进行合理规划,合理规划码头和沿岸建筑,划定船舶停泊区、作业区、水上餐饮区;划定水上飞机、水上摩托等各种游乐船、漂流船艇(筏)的水域活动范围,划定游客游泳区;合理规划航道、养殖区等,在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提升功能区,优化资源与环境,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良好保障。
(八)水利、建设、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勘探、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及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征求交通运输(海事)管理机构、河道管理部门的意见,确有必要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在岸线上新增排污口,添堵河道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在河湖水系利用机械提水设施或者水利工程提水的,需报水利部门批准;文物部门要加强对通航水域古代桥梁及相应设施的保护。
(九)水运企业或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水资源等从事水上交通、旅游等活动的,应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报送水上活动方案,同时应与水管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水上交通、旅游等活动应服从水源调度、工程建设和汛期管理需要,必要时应停止水上活动。
(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的保障,要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内河交通安全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安全监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措施,认真安排部署,落实管理责任。交通运输(海事)、安全监管、旅游、建设、水利、农业(渔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纠正,必要时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同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内河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政府部门、水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共同维护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和水运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
2012年12月10日